学 校 章 程
发布人:丁玲智  发布时间:2016/9/28 16:32:10

 一、学 校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人的自身发展要求和国家、社会发展需求提供基础教育培养学生,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实行以法治校,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是南京市江东门小学,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完全小学,学制为六年,为南京市实验学校。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和谐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阳光教育 培育模范公民,追求形神兼备,实现阳光形态,铸造阳光神态。

第六条  学校的校训是:自信 自立  

第七条  学校的校风是:博爱 博学

第八条  学校的教风是:让教 让学

第九条  学校的学风是:尚学 尚创

学生文化特征:更健康 勤奋 更快乐

教师文化特征:爱心使者 倾心行者 慧心智者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十条  学校由建邺区教育局主管,校长由建邺区教育局任命。学校设校长室、教导处、总务处,各自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依法对学校实施科学管理。

第十二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及权力:

一、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批示、规定,提高教育质量。

2.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各岗位的工作职责,指导和协调各岗位开展工作。

3.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4.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5.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6.加强校园校舍、设施装备的建设。

7.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8.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二、校长的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2.人事权。校长有权提名副校长,有权按有关程序聘用学校中层干部和教职工,有权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有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者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3.财经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校长有权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4.招生权。按上级文件精神招生,保证施教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校委会侧重决策,并具执行和咨询的功能。校长对校务委员会研究的事项具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对学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2.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考核方案,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决议。

3.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行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由工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教育局、物价局、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进一步建设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1.各学科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2.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范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3.学校主动与社区、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为点、家庭为面、社区为体的 “三结合”教育模式。

第十九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一条  坚持教学为中心,积极推行素质教育,在新课改的要求下,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教材、学习资料按上级的要求统一征订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认真搞好教育科研和校本研修工作。认真组织对教案、教学过程、作业布置批改、教学质量的评估分析;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各级各类教研,上好学校每期的公开课,每位教师撰写教育教学经验论文(总结),每学期不少于一篇。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班主任、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认真组织和管理教师使用好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件器材,图书资料,提高使用效益,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四章  学校后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二十九条  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要打足,支出要合理。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务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后勤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汇报。认真做好校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五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四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学校板报和班级板报要及时出刊,定期更换。红领巾广播站定时广播。

第三十五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子女的教育。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处处为学生做好样子。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创建符合学校特点的文明单位、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三十八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后勤加强安全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生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校长领导,勤恳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认真做好业务考核和年终总结。

第四十四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的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教学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教育。

第四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青少年学生犯罪,在学校中应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干部实行定期轮换,使每个学生的组织能力都得到锻炼与提高。 

第五十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希望工程”、“手拉手”、“助学基金”等活动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1.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2.接受平等教育。对教者奖惩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3.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

5.享受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3.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4.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

5.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6.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建邺区教育局审批。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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